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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农业厅关于浙江立地农机有限公司及经销企业违规行为调查处理的通告(2017年14号)

作者:转自《中国农机化信息网》   点击数:   【字体: 【打印本页】 【关闭本页】

[2017] (14号)

    2017年2月22日,宁化县农机办在调查中发现,浙江立地农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立地公司”)生产的2ZS-630型手扶步进式水稻插秧机(以下简称“插秧机”)在销售过程中出现补贴比例过高等影响农机补贴政策实施的异常情况。2月23日,三明市农机管理中心工作组到宁化县调查核实,于3月7日将相关情况报告我厅。我厅初步认定情况属实,并依据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印发的《2015-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农办财〔2015〕6号)和福建省农业厅福建省财政厅印发的《2015-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意见》(闽农计〔2015〕68号)以及《农业部农业机械化管理司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机购置补贴产品补贴额监测和问题处理工作的通知》(农机产〔2015〕44号)等规定要求,于3月8日启动调查程序,暂停了立地公司生产的该款插秧机的补贴资格和宁化县民乐农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乐公司”)经销农机购置补贴产品资格。5月10日,我厅下调了“6行及以上手扶步进式水稻插秧机”档次的补贴额。5月27日,我厅约谈了立地公司和民乐公司,并告诫要抓好自查与整改。

    经调查核实、约谈企业,认定立地公司未主动报告该款插秧机补贴比例过高,福建省域内授权经销该款插秧机的民乐公司等经销企业未主动报告补贴比例过高、涉嫌虚假开具发票等提交不真实的补贴申请材料。根据农办财〔2015〕6号文件等相关规定,立地公司与民乐公司等经销企业的行为属于违规行为,立地公司负有指导监督义务并承担相应的责任。现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一、立地公司对未主动报告补贴比例过高的违规行为,以及未履行指导监督义务作出认真说明,限期整改,提交整改书,书面承诺应承担的责任义务,整改期限一个月。整改期限满后,立地公司可依据《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试行)》(农办财〔2017〕26号)规定的程序要求,书面申请恢复该款插秧机农机购置补贴资格。整改期限满6个月内,立地公司未提交书面申请的,视为自行放弃该款插秧机补贴资格。
   
二、对民乐公司未主动报告补贴比例过高、涉嫌虚假开具发票,提交不真实补贴申请材料的违规行为,由三明市农机管理中心负责处理,进行约谈告诫,要求民乐公司限期整改,提交整改书,书面承诺应承担的责任义务,整改期限一个月。整改期限满后,三明市农机管理中心视整改情况,依据农办财〔2017〕26号、农办财〔2015〕6号等文件规定,作出恢复或取消补贴资格等的后续处理决定。
   
三、对建阳区东风农机贸易有限公司、尤溪县大丰农业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浦城县石陂农友农机销售有限公司、松溪县农友农机有限公司、武夷山市生福农机有限公司、尤溪县新辉农机机械有限公司、沙县民乐农机设备有限公司、顺昌县荣昌农机机电有限公司、永安市兴惠农农业机械贸易有限公司、建瓯市成功农机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政和小黄农业机械有限公司等11家经销企业,其涉嫌违规行为由当地县级农业(农机)部门负责,采取约谈告诫,暂停补贴,限期整改,提交整改书,书面承诺应承担的责任义务等措施处理,整改期限一个月。
   
四、对宁化县民乐农机有限公司、建阳区东风农机贸易有限公司、尤溪县大丰农业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浦城县石陂农友农机销售有限公司、松溪县农友农机有限公司、武夷山市生福农机有限公司、尤溪县新辉农机机械有限公司、沙县民乐农机设备有限公司、顺昌县荣昌农机机电有限公司、永安市兴惠农农业机械贸易有限公司、建瓯市成功农机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政和小黄农业机械有限公司等经销企业涉嫌虚假开具发票等提交不真实申请补贴材料的线索,由当地农业(农机)部门移送税务等部门处理。
   
五、为保护购机者的合法权益,对暂停前已处于待申请结算、待结算状态的该款插秧机,按照福建省农业厅公布的《福建省2015-2017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2017年)》(2017年7号)通告的补贴额予以结算,所引起的纠纷和经济损失由立地公司及授权经销的相关经销企业自行承担。
   
六、本次其他责任主体的违规行为,后续出现的其他违规行为,授权由市级、县级农业(农机)、财政部门依据农办财〔2017〕26号、农办财〔2015〕6号作出处理。市级、县级农机部门对本次违规行为的处理情况,要逐级上报我厅。
 
 
福建省农业厅
 
2017年9月8日

2017年12月12日     提交人:王瑛     审核人:王瑛     发布人:王瑛